导 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政策日趋完善,值得业界持续关注...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十类药品不再纳入《药品目录》,特定情形下,一批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可以预见,未来基本医保用药将更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会更严。
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乙类OTC药品;
5、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6、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7、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8、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9、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直接调出《药品目录》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3、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4、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5、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6、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
监管将更严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要求,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政策也会日趋完善。这些进展,值得业界持续关注。